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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常見問答QA

    何時開始享有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其資格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30 11:35

    一、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並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市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未滿70歲之老人,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滿70歲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二).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
    (三).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12%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第六類地區人口(110年1月起為826元)。例:1月3日滿65歲,自次月2月起補助健保費。

    三、符合以上資格者,經申報為受扶養人,其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標準,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定之。

    四、本項補助無需提出申請,每月依民政局提供比對老人名冊資料,社會局將補助資料送中央健保署,經健保署比對全國投保人口後直接辦理減免。
    有關65歲以上長者健保補助資格問題,請洽詢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電話07-337-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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