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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常見問答QA

    請問機關負責採購人員,可否以其個人的信用卡刷卡購置零用金額度內之商品?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5 11:50

    1、依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辦理 2、行政院主計處函說明六、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一)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三)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此項作法,仍俟實施一段時間後,視實際狀況予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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