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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相關規定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8-20 09:47

    一、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二、為避免擬參選人因誤觸法規而受罰之情事,倘有參與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而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遵循上開規定,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相關規範、使用書表及宣導資料,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網址:https://sunshine.cy.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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