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時間:115年8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以郵戳為憑)
二、受理方式:郵寄受理(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放入回郵信封寄回)※免貼郵票※
三、申請條件
(一) 納稅義務人需設籍本區1年以上。
(二) 補助自用住宅稅率為限,營業、出租、空屋、未設籍等部分不能補助。
(三) 建物需於114年12月31日前設立房屋稅籍,115年1月1日以後新設籍之房屋不能補助。
(四) 每一納稅義務人只能補助一屋,本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1,700元為上限,繳納金額未達新台幣1,700元者,以其所課自住稅額金額補助。
(五) 共有房屋,補助申請人持分部分。(共有人可以共同提出申請,但需檢附設籍本區戶籍資料及房屋稅稅單影本)
(六) 房屋納稅義務人已去逝未辦理繼承,申請人必須是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或子女)且納稅義務人與申請人均需於本區設籍1年以上。
四、需檢附表件
1. 申請書
2. 115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115年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影本
3. 申請補助房屋戶籍(課稅房屋坐落地址)之戶口名簿影本(若納稅義務人未設籍該戶 ,則需再檢附納稅義務人設籍本區其他房屋之戶口名簿影本)
*寄回前請先檢視申請所需資料是否正確齊全,避免來回補件延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