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範圍:本市轄內為防止積淹水之合法建築物。惟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已自行裝設防水閘門者。
(二)同一建物10年內受有政府機關防(擋)水設施或設備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
二、申請期限:11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收件日為準)。
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設於高雄市轄內之合法建築物。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同意(如附件5-切結書) 。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1-申請表「申請人欄位」)。
3.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眷屬(限於一等直系血親、配偶)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同一建物十年內受有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
三、補助金額: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7千。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7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8千元。
本計畫經費滾動式檢討,得視經費餘額或另爭取經費增加本年度內補助經費額度。
五、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本計畫附件,附檔可下載)。
2.合法建物切結書(本計畫附件,附檔可下載)。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及稅籍證明。
5.若持有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需檢附相關證明。
6.施工前照片。
7.其他相關文件。
8.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受理單位: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單位及洽詢電話: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