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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露營場未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申請登記一案,露營場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前,不得對外經營露營場業務並將廣告下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6 08:21

    一、露營場應符合土地利用、建築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從事露營活動民眾安全。
    二、本市多數露營場業者未向市府觀光局提出相關申請,仍持續透過網路廣告或其他媒體通路攬客營業,對遊客之露營安全保障存有疑慮,交通部觀光署請市府依相關法令積極查處並要求廣告下架;如有涉及違法旅宿樣態,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相關規定辦理。各露營場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前,不得對外經營露營場業務並將廣告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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