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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屆全國十大神農及模範農民選拔表揚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08 10:55

    一、農業部為選拔致力農業產銷技術創新及對農業與農村永續發展有具體貢獻之農民加以表揚,彰顯獲獎人員之卓越成就與傑出事蹟,以作為農民學習的標竿與典範。

    二、參選資格為凡中華民國國民實際從事於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合法使用土地、設備(施)及經營農業。
    2.對農、林、漁、牧業經營表現傑出,且有前瞻獨創性改革,足以示範推廣,或對促進農業經營企業化與產業發展有卓越貢獻者。
    3.未曾獲選十大神農或曾獲選模範農民1次者,但曾獲選十大神農或2次獲選模範農民於獲獎10年後確有別於前次創新事蹟者,得報名參加選拔。
    4.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經檢察官起訴該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三、鄉(鎮、市、區)評選及推薦程序:
    1.符合參選資格者檢具參選人自我推薦書(附件1)、切結書暨使用同意書(附件2)及應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當事人5年內(108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等3項文件各4份,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報名。報名檢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倘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作,並自行訂定評選作業規定。
    3.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就評選結果每單位至多推薦1名,並檢附鄉(鎮、市、區)推薦之推薦書(附件1)、切結書暨使用同意書(附件2)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等3項文件各3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四、具參選資格者於113年6月17日至113年6月28日期間檢附參選資料向生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報名,各鄉(鎮、市、區)推薦單位於113年7月12日前完成資格審查、評選及推薦至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經農業部評選為十大神農及模範農民者,由農業部公開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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