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二)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者。 (三)承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四)耕地之一部已由出租人收回者。 (五)耕地已分戶分耕者。 (六)耕地經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 (七)耕地之一部已由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者。 (八)耕地之一部滅失者。 (九)耕地之一部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十)耕地因實施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變動者。 (十一)耕地之一部經政府徵收或收購者。 (十二)其他租約內容變更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