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若死亡當然除去信徒資格。(由寺廟負責人出具切結書) 二、如為自願放棄信徒資格者,則應出具放棄書,隨同會議紀錄函報轄內區公所備查。 三、另久未聯絡之信徒,應檢附連續二年未出席參加信徒大會之開會送達通知及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佐證並隨同會議紀錄函報區公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