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組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租佃雙方檢附終止租約相關文件,向鄉市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二)鄉市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 (三)租佃雙方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編地號分割。 (四)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應貼印花稅)、相關文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移轉現值。 (五)租佃雙方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1.出租耕地全部經出租人收回者。 鄉市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證明書。3.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附之相關文件。 (六)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