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