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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常見問答QA

    國家賠償法之公共設施侵害責任是不是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5 11:20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受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不問國家對此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也就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賠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本法第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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