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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常見問答Q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的侵害責任要件有哪些?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5 11:23

    依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7種要件(以下各要件之重要涵義詳後分述): 一、須為公務員的行為。(包括公務員的作為與不作為) 二、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 三、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四、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五、須為不法行為。 六、須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七、須發生損害。 八、須該不法侵害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述一、要件內,所稱公務員的不作為,即怠於執行應對於被害人執行的職務,如因而致被害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應成立前述國家賠償責任(本法第2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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