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1.申請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印章、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2.配合農地之土地謄本一份附交(面積0.05公頃以上)。 二、處理期限或方式:申請期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 三、聯絡電話:07-6512003轉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