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1.須符合基期年認定有案之田區,方得以申請。2.耕地所有權狀正本(或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身分證、印章、本區農會存摺。二、處理期限或方式:每年1月申報一期、二期作,依本所排定期程下鄉或本所農業課受理。三、聯絡電話:07-6512003轉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