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個資法上之權利有: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例如向醫院請求自己的病歷)。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例如銀行不得洩漏自己的個資給他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