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本規範第2點第1款參照),包含首長、機要人員、醫事人員、校長、教師、職員、職工(包含技工、工友、司機等)、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等。 二、市立醫院醫師:市立醫院之醫師為本規範適用之範圍。 三、市立學校教師:市立學校之教師為本規範適用之範圍。 四、市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市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為本規範適用之範圍。 (編按: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與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最大的差異即在適用範圍,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適用範圍較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