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定目的。「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個資法6).但「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