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若只有行動電話號碼,如無其他資料欄位可供比對,則無法識別個人,即不構成個人資料,但若姓名+行動電話號碼的資料,因可識別個人,此即為個人資料。不論是民眾或機關內部職員工的個人資料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