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 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 二、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成員若由業者組成,這些業者的營運業務與警察局執行職務有業務往來之關係, 即有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三、民間團體(如警友會)若招待員警出國旅遊,免費提供往返機票, 已逾本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千元),也不符「警察人員服務守則」第9點有關「警察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 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規定,故員警不應接受招待出國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