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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常見問答QA

    國家賠償法之「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5 11:18

    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此時效期間,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時起算;假如不知道有損害,則從損害發生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是指有發生損害的違法行為而言,並不需要知悉加害公務員的姓名。但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究竟是不是違法行為,如尚須經行政救濟爭訟程序才能確定者,則應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時起算(本法第8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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