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0年1月1日起。 二、需設籍在高雄市(含原高雄市、高雄縣地區)滿1年以上(不管是恢復戶籍、初設戶籍或自外縣市遷入者皆需滿1年)且年滿65歲者,於符合資格之次月起開始補助。如99年12月合併後,原高雄縣年滿65歲以上者(34年12月以前出生者),於100年1月起開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