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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常見問答QA

    公務員於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活動擔任會議主持人,其費用是否受到本規範第14點第1項之規定:「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限」之規範?或是有其他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5 11:48

    一、本規範第14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千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公務員參加第 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 往。」 二、為利明確,本規範第14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之支領鐘點費、稿費之 限額及標準。公務員參加公部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受報酬標準,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之規範限制,而其數額乃較本點規定為低,故本點主要規範參與私部 門活動。若支領報酬為出席費、會議主持人或主席費等不同名義,仍應比照前述所訂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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