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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專區

    111年度大樹區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申請補助資訊

    一、補助依據:

    (一) 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及執行管考要點。

    (二) 高雄市大樹區公所補(捐)助民間團體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二、申請時間:111年6月底前提出補助計畫函送本所。

    三、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會務、財務皆健全,會址設於本區檨腳里或大樹里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團體。

    四、補助內容:重陽節敬老暨宣導珍惜水資源活動。

    五、補助經費總額:111年度總補助額度為新臺幣40萬元整。

    六、補助經費上限: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七、審核作業程序:本所依計畫內容送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審核。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
    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補助對象:本區有立案或登記之農民團體
    二、申請期間:2月1日至4月25日
    三、補助條件:
       (一)辦理有關水資源教育、愛護河川宣導之農業推廣、農業教育、農業資材、農業觀摩、農產行銷等活動。
       (二)活動須配合辦理節約用水及珍惜水資源宣導。
    四、應備文件:公文及活動計畫各1份。
    五、經費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公益支出經費支應
    六、補助依據:
       (一)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及執行管考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三)高雄市大樹區公所補捐助民間團體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七、注意事項:
       (一)活動須於12月15日前辦理並核銷完畢。
       (二)本所及經費補助機關保留審核權。
    八、承辦單位:大樹區公所農業課─林靜宜,電話6512003分機162。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
    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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