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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大樹區公所112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大樹院區火工作業睦鄰工作」補助資訊

    一、法源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大樹院區火工作業睦鄰工作及審議作法

    二、補助里別:大樹區轄區內18里

    三、申請日期: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1月7日止

    四、補助項目:

    (一)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本區之下列事項:

    1. 環境衛生、綠(美)化生態環境保護。
    2. 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或維修。
    3. 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4. 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

     (二)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地方公益活動等,其中各火工作業院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1. 教育文化:地區學校辦理教育、親子、運動大會、學生團體保險及其他公益性活動;充實校內圖書設備、教學設施、照明飲用、偏遠地區學生接送專車等改善措施;績優、低收入戶學生獎助學金等。
    2. 社會福利:設置急難救濟金,救助地區民眾遭遇傷亡、急難、災變等之慰問;協助地區老人、兒童、殘障人士之公共福利設施或活動辦理;參與地區社會愛心慈善性公益活動;其他有關協助地方辦理增進社會福利措施活動等。
    3. 地方公益:辦理環境保護、綠美化、疾病防治、淨灘、淨山等公益活動;充實改善地區公眾場所、遊憩休閒及健康娛樂設備;協助辦理地區性園遊會、聯誼會活動;辦理農漁業產品或地方文化產業推廣、行銷活動;辦理重要節慶活動等。
    4. 申請案應經里長(里辦公處)及本所審查會審核通過。五、應備文件: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立案民間團體申請實施計畫書(計畫需求表)等。

    五、應備文件: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立案民間團體申請實施計畫書(計畫需求表)等。

    六、補助額度:公益支出計畫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七、經費來源: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大樹院區火工作業睦鄰工作計畫經費

    八、承辦單位:本所民政課承辦人:黃先生,電話:07-6512003分機168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
    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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