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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專區

    高雄市大樹區公所112年度「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火工作業睦鄰工作」補助資訊

    一、補助依據:國防部軍備局生產工廠火工作業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樹區轄區內18里

    三、申請時間: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1月7日止

    四、 補助項目:
    (一)專案改善計畫:專案改善執行額度之總和,不得低於睦鄰經費捐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本區範圍為限:

    1. 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相關社區總體營造事項。

    2.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採購、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或維修。

    3. 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4.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

    (二)公益支出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協助機關、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及民眾參加公益活動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1.捐助社會福利項目以老人供餐及學生營養午餐兩項為限。

    2.未獲行政機關經費捐(補)助或捐(補)助經費不足。

    3.申請案應經里長(里辦公處)及本所審查會審核通過。

    4.學生營養午餐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公告之偏遠地區之公立國小及國中為限。

    五、應備文件:各里辦公處、立案民間團體申請實施計畫書(計畫需求表)等。

    六、補助額度:公益支出計畫對同一民間團體之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七、 經費來源: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火工作業睦鄰工作計畫經費

    八、承辦單位:本所民政課承辦人:黃先生,電話:07-6512003分機168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
    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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